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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信息宝库>>政策法规>>渔业>>……“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用药量迅速增加,但由于管理滞后,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比较普通,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管理已刻不容缓。为了全面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强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提高养殖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针对水产养殖业千家万户分散生产,且渔民安全用药意识淡薄、缺乏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的现状,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和科普教育,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养殖生产者进行一次普遍的培训,以提高养殖生产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

(二)加强水产养殖生产过程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组织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和渔业中介组织深人到养殖场和养殖户,对生产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特别是养殖大户,按照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标准用药。

(三)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领取养殖证。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渔用药物,不使用国家已公布的禁用药和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批号的药物,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用药。养殖过程中使用药物的,其产品必须在停药期满后才能上市。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并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检测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用药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 知》(农牧药发[2O00]26号)要求,切实履行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责。要充分发挥兽药监督员的作用,积极组织渔业部门的兽药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各地要对养殖用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使用假、劣、禁用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对水域造成污染的,要向社会公布。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水产品的药残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通知》(农牧发[2002]1号。近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对库存的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坚决将禁用药品及假、劣、过期药物登记销毁,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底前将清查处理结果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水产养殖用药管理中的作用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要求,抓好兽药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现有的兽药监督员队伍中渔业部门的兽药监督员,要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调整,力量不足的要进行补充,并组织指导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重视和支持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养殖企业要组织病害防治员开展工作,将督促指导养殖安全用药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监察所要切实加强兽药(包括渔用药)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积极支持并帮助渔业部门开展工作,力争在短期内使渔药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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