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防大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发布单位】:中国、几内亚 【发布日期】:1997-01-03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使两国间传统的友谊与密切关系进一步具体化;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发展并加强渔业领域的合作;意识到制定本协定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渔业的发展领域加强合作。 第二条 所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渔船(以下简称“中国渔船”)如在几内亚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商业性捕捞,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第三条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将保证中国渔船获得在其管辖海域内入渔的权利。 第四条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将给予中国渔船捕捞额度并提供在几内亚共和国管辖海域安全捕捞的条件。 第五条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保证给予本协定范围内中国渔船优惠的税费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保证中国渔船按照本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在几内亚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 考虑到中国渔船将要获得的年度入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资金补偿。该补偿将提供给几内亚共和国国库。 第八条 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委员会进行监督以使本协定得到良好执行。混委会每年或根据需要在两国轮流举行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在科纳克里签订。 第九条 双方将保持关于开发与管理水产资源的对话。 第十条 实施本协定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几方为几内亚共和国渔业与牧业部。 第十一条 双方授权各自的主管部门制定本协定的谅解备忘录,对入渔、税费条件、资金补偿及分期付救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双方将以客现的态度,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解决本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解释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分歧。 第十三条 奉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四年,井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丸七年元月三日在科蚋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宇) 来源:中国渔网 【 发表评论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