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鱼卫生标准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2736-94 【发布日期】:1994-01-24 【正 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鱼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青鱼、草鱼、鲢鱼、鲤鱼、鳙鱼、鳊鱼(团头鲂)、鲫鱼、鲶鱼等淡水鱼。 2 引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GB 2763 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标准GB 4809 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4810 食品中总砷允许量标准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GB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体表:有光泽,鳞片较完整不易脱落,粘液无浑浊,肌肉组织致密有弹性。 鱼鳃:鳃丝清晰,色鲜红或暗红,无异臭味。 眼睛: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有浑浊。 肛门:紧缩或稍有凸出。 3.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下表: | 项 目 | 指 标 |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 20 | | 汞(以Hg计),mg/kg | ≤ 按GB2762 | | 六六六,mg/kg | ≤ 按GB2763 | | 滴滴涕,mg/kg | ≤ 按GB2763 | | 砷(以As计),mg/kg | ≤ 按GB4810 | | 氟,mg/kg | ≤ 按GB4809 |
4 检验方法 4.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执行。 4.2 汞按GB 5009.17执行。 4.3 六六六、滴滴涕按GB 5009.19执行。 4.4 砷按GB 5009.11执行。 4.5 氟按GB 5009.1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培珍、陈敏、王杉、李林富。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渔网 【 发表评论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