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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字[1993]48号 1993年4月14日

【颁布文件】:林护字[1993]48

【法规类别】:中央

【颁布日期】:1993-4-14

【执行日期】:1994-7-1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 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使国内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现决定将《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 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认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 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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