鲟鱼(Acipenseriformes spp.) 为鲟形目鱼类的通称。全世界共2科27种,分布在北半球的欧洲、亚洲北部和北美洲,淡水或海栖溯河产卵洄游,有些种兼有淡水性和溯河性两种类型。在中国天然水域分布的现存鲟形目鱼类共计有2科8种,它们是施氏鲟(Acipenser schrenckii)、达氏鳇(Huso dauricus)、中华鲟(Acipenser sinensis)、达氏鲟(Acipenser dabryanus)、白鲟(Psephurus gladius)、西伯利亚鲟(Acipenser baerii)、小体鲟(Acipenser ruthenus)和裸腹鲟(Acipenser nudiventris)。 鲟鱼的经济价值很高,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尤其鲟鱼卵制成的鱼子酱,更是享誉世界的美味佳肴。1986年全世界鲟鱼产量2.4万吨,主要生产国是原苏联。在中国具商业性捕捞价值和经济产量的只有施氏鲟和达氏鳇。 由于过度捕捞和栖息地破坏等原因,鲟形目的一些种已极度濒危,根据相似性的原则,第十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大会将鲟形目全部27个种列入附录Ⅱ或以上。 与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Ⅰ或附录Ⅱ物种(1997年) 除来源于商业性注册的人工繁殖项目外,严格禁止短尾鲟(Acipenser brevirostrum)、波罗的海鲟(Acipenser sturio)部分或其产品以商业为根本目的的国际贸易; 控制和限制附录Ⅱ鲟鱼或其部分、产品的国际贸易; 进出口鲟鱼或其部分、产品时必须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 如系活体鲟鱼,必须确保妥善装运; 根据CITES缔约国大会第10.12号决议的规定,对鲟鱼及其部分、产品的进出口实行限额和统一标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将中华鲟、达氏鲟和白鲟列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因资源调查、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宣传教育、展览、调控种群数量和结构等特殊需要,才允许捕捞; 施氏鲟、达氏鳇、西伯利亚鲟、小体鲟、裸腹鲟的国内保护管理适用于渔业法的规定。从事上述五种鲟捕捞业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 进出口鲟鱼或其部分、产品的,必须经农业部渔业局批准,并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的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明书查验放行;
鲟鱼及其部分、产品的主要贸易类型 鱼子酱:主要用于商业贸易; 活体:主要用于人工繁殖; 肉:主要用于商业贸易。
鲟鱼及其部分、产品的鉴别 发现违法事例时,如何处理? 发现个人非法携带鲟鱼鱼子酱进出境情况-没收并记录-联系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发现有组织地大量走私鲟鱼鱼子酱-没收并记录-联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和/或公安部门和/或海关; 得到相关情报时-联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和/或公安部门和/或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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