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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次通过地方立法控制渔船数量

     

    浙江省28日宣布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这是一部关于渔港渔船管理的地方法规,也是中国首次通过地方立法以控制渔船数量来缓解海洋捕捞强度。

     

    《条例》规定了具体措施以控制新增渔船:造船企业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指标造船;更新渔船必须先淘汰旧船,其功率指标不得突破旧船功率指标;无指标、超指标造新船或未经审核同意而更新渔船的,造船企业要受行政行罚。

     

    这部地方法规还建立了渔船报废制度,规定对已到报废船龄或其他原因经检验不能继续航行的,一律报废,报废的渔船必须拆解或作为人工渔礁。

     

    浙江省海洋捕捞产量长期位居中国首位。渔业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29%。据统计,全省现有渔港243处,海洋渔船42000多艘。

     

    “浙江‘鱼少船多’的矛盾十分突出。”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夏阿国说,“近年来,浙江渔民渔场作业范围缩小,导致该省东海渔船数量大量增加,加剧了渔业资源枯竭,渔业经济受到影响。”

     

    由于渔业资源逐年减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的实施,中国传统的外海渔场丧失?30%,25%渔场受到严格限制。这部地方法规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渔港建设,并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据统计,仅浙江省舟山市近年来就有3000多艘大型渔船和数万渔民从外海作业渔场撤出。

     

     

    来源:中国渔贸网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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