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CP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的制定是为了使卫生标准的运用方式不会阻碍和扭曲贸易。依据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方法(HACCP)所做出的新规定,现已由全球的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方法(AHCCP)的创建 主要进口国所采用的关于质量控制和保证的新规定是影响鱼类加工业的重要因素。针对食品安全性,这些规定使企业家(加工厂商,商人)对其产品的质量负有全责。新的规定是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方法(HACCP)制定的。在采用这种方式的销售市场中投入的所有进口鱼类产品必须产于采用了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方法(HACCP)计划的加工厂。 需要可观的投资才能使一个鱼类加工厂达到HACCP体系计划的标准。特别是发展中的许多公司,感到鱼类产品的新规定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具有附加值产品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美国在1997年12月采用了海产品的HACCP体系的强制性规定19,对于国产的和进口的都适用。特别对鱼类进口情况,作出这样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保证进口鱼类或鱼制品按照国内加工厂商所被要求的同等条件加工并出现搀杂使假现象,将不准予进口”。 欧盟1994年作为指令(491/93/EEC)在工业内采用了HACCP体系。这必须在1996年1月1日前得到每个欧盟成员政府的批准。 那些希望向欧盟和美国出口的外国检查和认证体系,需要配以查证和稽核方法来保证其加工厂具备了有效的HACCP体系。 从1992年起,加拿大就采用了质量管理计划(QMP)。这是全世界基于HACCP原则的第一个强制性的食品检验计划。该计划现已重新设计使其完全符合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全部原则。而QMP只试用于加拿大联邦注册的鱼类加工厂,进口须符合进口商质量管理计划(QMPI)的要求。进口商是以自愿的原则加入到QMPI中去的或以共享型QMPI分类的。加拿大进口的鱼类和鱼类产品受到检验来防止经销非安全性,不健康或错贴标签的产品。检验的重点是那些遵守加拿大标准有不良记录的外国加工厂商。另外,通过同有可靠检验系统的国家签定谅解备忘录或相互认可安排(MRAs)来减少检验的工作量。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执行了类似的鱼类和鱼类产品的标准国内生产可自愿使用以HACCP为基础的体系,但对欧盟和美国的出口是要强制使用的。 已有很多经合发组织的成员和发展中国家审查通过了依据HACCP体系所制定的规定,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巴西,泰国和摩洛哥。作为同欧盟海关联盟的结果,大部分的土地下其鱼类加工厂正在HACCP体系。在韩国,对国内消费可自愿HACCP体系,但对出口是强制的。亚太经合组织渔业工作组同意到2003年前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措施达到一致和在2007年前消除非关税壁垒。 1998年,经合发组织渔业处组织召开了海产品检验研讨会,此后所作的详细研究全面细致地介绍了经合发组织成员国食品安全和质量措施的情况。此外,作为研讨会的实际结果,海产品检验联络名单存放在经合发组织的网址上。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联络点有受沙尼亚,芬兰,日本,挪威,英国,新西兰,丹麦,墨西哥,德国,比利时,立陶宛和葡萄牙等。同时,也在邀请其他国家加入该数据库(http://www/pecd/pgr/ish)。 2、HACCP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含义 一些大的进口国要求国内和进口的水产品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工具-HACCP体系来加工生产。许多出口国的民族海产业深切地感到了质量管理措施变化的影响,造成了失业和数百万美元的外汇收入损失。如,1997年8月欧盟禁止进口印度,孟加拉和马达加斯加的海产品。由于对其鱼类和鱼类加工过程中卫生措施实话效率的担心而采取了禁令。随后取消了这些禁令。 1997年12月,欧盟禁止从肯民亚,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和乌干达进口鲜活和冰冻鱼类。针对坦桑尼亚的理由是欧盟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注意到一些很差的试验室做法,并且批评没有妥善保存鱼类出口质量记录。 1998年9月上旬东非渔业利益相关者抱怨欧盟继续对从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的鱼类出口的禁令。他们同样也维持从其他东非国家进口鱼类的禁令不变,理由依据是,尽管他们同意分步骤来杜绝在维多利亚湖毒鱼,但他们仍然无法确信这里的鱼类可安全地供人类消费。 坦桑尼亚报告称该国40%的渔业劳动力失业,禁令20造成了该国4690万美元的损失。1999年10月坦桑尼亚私人鱼类加工厂商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对全部鱼类产品实行质量管理,以此来确保最高质量的出口。 这些例证表明没有采用HACCP系统或者国家没有这样的基础设施或能力来执行HACCP措施的鱼类加工设施,他们可能发现只有HACCP系统或相当的检验体系才能获得市场准入。 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能力决定于他们满足主要市场国家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能力。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趣在于持续增加出口量,这意味着在每个阶段的投资需求很大:捕捞,处理加工和运输,还有满足法律和行政要求的人力资源开发。 3、HACCP同WTO规则的兼容性 前面提到的经合发组织的海产品检验研究指出:“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参考文本包括WTO成员指南和行为准则的采用是非强制性的,不符合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条款,可能出现的状况成为了WTO急待解决的问题,除非受害方可证明采用兵这些标准同取得期望的保护水平相比更加限制了贸易。另外,如果是科学合理的并适当地取得期望的保护水平,缔约方可采用高水平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如欧盟和美国的激素处理的肉类和转基因生物争端)。”这些关于合理性的辩护一般牵扯到大量资源,人力和才力。由于资源有限,发展中国家就非关税壁垒的质量标准职能只能采用有限的手段进行论争。 更为普遍的方式是,发展中国家经常是强调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即条例进口国规定的卫生条件,特别是那些不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条件他们也指出有关国家的规定变化不能做到提前通报,通报也不很清楚。 4、通报WTO 根据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协议,所有成员国应该很好地得到通报有关其他成员采取保护动植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步骤,所有国家的工业集团和政府机构也应能细查他们的贸易伙伴所采取的步骤,以此来确保没有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伪装下设立贸易壁垒。 源于此,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定义宽泛,包括法律,规章以及为保护动植物和人类健康免于病虫害入境,落户或传播,或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于非安全性食品的侵害,一个国家所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成员国须向WTP秘书处通报建议性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秘书处向所有其他成员国发布消息使其有机会了解该建议并如果希望可提交其相关意见。 当有以下情况时,成员国必须根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作出通报: ·公认的国际标准不存在或 ·所建议的规定同国际标准大相径庭(在这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是国际动物流行病处(OIE)和食品法典委员会为了动物卫生与疾病所制定的。 ·该规章可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某国对通报作出的反应是获取关于规章建议的进一步信息(规章本身或其摘要,以及任何背景文件),如愿意并可就规章建议提出意见。要求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国家讨论所提的意见并考虑所提意见的内容和以后的对话。 每个成员国用WTO信息交换系统通报他们对外贸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规章草案。规章草案应有60天暂停期,在此期间规章不应生效,WTO向成员国发送规章草案的通报。成员国可向派驻其国内的WTO问讯处索要该草案的文本并提出意见或提议异型谈判。在制定规章时要考虑到书面意见和谈判的结果。 应该注意到的是几个发展中国家已经表示出忧虑,由于有限的组织机构办事能力他们要根据WTO协定履行通报义务或寻求并抓住乌拉圭回合协定提供的机遇都将面临困难。 5、水产养殖产品 就水产养殖产品而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也可出现问题。虽然,遗传改良品种的产量只占世界全部水产总量很小的百分比,但通过应用遗传改良技术包括选育计划,染我体处理,杂交,单性种群的生产和基因转移21来提高产量是有巨大潜力的。这个方面欧洲的消费者对转基因生物(GMO)已强烈表示出恐惧,既包括有作物的和牛生长荷尔蒙转基因技术的使用这已导致了关于1997年欧盟对美国含有牛生长荷尔蒙产品进口实施禁令而引起的双方贸易争端。随着正在进行的水产技术研究的突破,在未来将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来源:北部湾水产信息网 2002年12月28日 【 发表评论 】 【 关闭窗口 】 |